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李铁作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
时间:2024-05-15 作者:佚名 来源:辽宁省教育厅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十四条:“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,不能取得教师资格;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,丧失教师资格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》第十八条:“丧失教师资格的,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,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”的规定,李铁丧失教师资格,其教师资格证由本机关收缴。
附件: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信息表
辽宁省教育厅
2024年5月15日
原文链接:https://jyt.ln.gov.cn/jyt/gk/gsgg/2024051513532725159/index.shtml
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最新信息
- 2024-05-15纪念任建新同志诞辰100周...
- 2024-05-15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部署...
- 2024-05-15赵乐际对瑞士进行正式友好访...
- 2024-05-15省文化和旅游厅召开2025...
- 2024-05-15中美经贸会谈在瑞典斯德哥尔...
- 2024-05-15第六届黄河之滨文艺展演启幕
- 2024-05-15声明!
- 2024-05-15中国法官协会、中国女法官协...